其四,限制节度使的行政权力。如不许节度使将州郡事务全部交给自己提拔的亲吏处理。乾德二年(964),命令藩镇不得以“初官”为掌书记,须录用历两任有文才的人。
其五,强化县级政权,弱化节度使对基层的控制。县的长官为知县(县令),另有主簿和县尉。宋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削弱节度使的权力,曾临时派遣常参官到藩镇所管辖的属县任职,建隆三年(962),重新设置县尉,职位次于主簿,俸禄与主簿一样,规定原来由节度使所属的镇将管理的“盗贼”、斗讼等事务全部改由县令和县尉管理。因为自五代以来,节度使随意任命自己的亲随为镇将,行使县尉的职权。他们倚权仗势,与县令分庭抗礼,所有事务直接向州府报告,结果县令被架空了。镇将还政于县后,镇将的职权范围仅局限于县城郭内,不及乡村,从而强化了州府和乡村之间的县级行政管理权,削弱了节度使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开宝三年(970),更进一步完善县级行政机构,规定千户以上的县设置令、尉和主簿。不满千户的县,设置令、尉各一人,以县令兼主簿之职。不满四百户的县,设置主簿和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之职。不满二百户者,只设置主簿,兼县尉之职。一些县级长官仍然由朝廷直接派官员担任。对县级政权的强化和完善,其本身就是对节度使权力的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