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央政权可根据其他法律惩治犯法的王子侯,剥夺其爵位,取消其封邑。如《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者年表》所载,元鼎三年(前114)葛魁侯“坐杀人,弃市,国除”。元鼎元年,东城侯遗“有罪,国除”。
元鼎五年,距阳侯渡“有罪,国除”。又载,土军候郢客“坐与人妻奸,弃市”。这就是武帝先通过推恩分封等办法在诸侯王封地中分封了许多王子侯,使诸侯王封地变小,并出现许多小侯国。而后通过严格执行“酎金律”等法律规定严惩王子侯犯法,取消爵位、封国,迫使在封的王、侯对皇权小心翼翼、唯命是从。
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打击分裂割据的地方豪强势力。豪强又被称为豪族、强宗大姓、豪民、豪右,等等。
有的豪强本身就是贵族、官僚;有的虽无爵禄,但占有大量土地和宗族、宾客等依附人口。有的豪强还从事冶铁、煮盐、铸钱等工商业活动。这些豪强一般聚族而居,依仗财富和暴力,恣行兼并, “以强凌弱,以众暴寡”,逋逃赋税,对抗官府,杀人越货,无恶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