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疾人教育法》
1990年美国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残疾人教育法》。将“儿童”改为“公民”,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在谈到残疾人时,英文中开始较多使用“person with a disability”(某方面有残疾的人)的说法,而不是说“disabled person”(失去能力的人)。
同年,自闭症也被正式列入联邦政府划归的残疾种类之一。
1997年对《残疾人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全面修订。2004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对IDEA再次进行了修订。为0~21岁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