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以问责制为保障,没有对违法执政、违法行政的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永远只能停留在书面和口号上,而不可能化为现实。问责制的“制”指问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如果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问责制,教育领域的失职、渎职、滥权的行为就可能得不到有效、有力和公正的责任追究。问责制是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问责”,它强调应用多种问责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行政问责,并强调问责的规范和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多种形式问责的法律制度。问责制是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问责”,它强调应用多种问责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行政问责。我国传统上实施的“行政问责”仅仅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校长对教师的问责,忽视了学校内部教师和教代会、工会的问责权利,也忽视了学校外部如家长、公众、新闻媒体的问责权利。应通过立法建立多种形式的问责,将家长或社区问责、教师和校长专业协会或组织的专业问责、行政或管理问责等问责形式引入教育问责,清晰界定问责的主体、对象、层次及相应的后果,从而加强对教育的监督和问责。